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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3月31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子刘**的抚养权归其所有。2015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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