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殷**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殷**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减半收取1506.5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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