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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聚**限公司与洛宁**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宁**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聚**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宁**限公司又以与对方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宁**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宁**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8元,减半收取7719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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