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殷**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刘某某、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提供三被告的明确地址,三被告均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殷**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刘某某、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三被告明确的住址,被告信息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阳殷**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