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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殷**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刘某某、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殷**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刘某某、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提供三被告的明确地址,三被告均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殷**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刘某某、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三被告明确的住址,被告信息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阳殷**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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