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程**、徐**、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赵**、程**、徐**、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程**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王集分社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程**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王集分社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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