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洛阳懿**限公司、武向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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