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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责任公司、魏**、焦明亮与郭**、林州**有限公司、申**、申**、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责任公司、魏**、焦**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林州**有限公司、申**、申**、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郭**于2015年5月7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林州宏**任公司、魏**、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责任公司、魏**、焦**以本案纠纷已另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责任公司、魏**、焦**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责任公司、魏**、焦**撤回上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林州市**责任公司、魏**、焦明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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