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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司)、河南顺和置**公司(以下简称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司于2014年1月6日以六**司为被告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六**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2360741.30元;2、判令六**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从欠款之日至付清日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从欠款之日至起诉日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为15960374.60元;3、判令六**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38217.77元;4、判令一**司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判令六**司履行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书》和《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义务,六**司交付约定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5、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所有费用判令由六**司负担。2014年2月11日,一**司申请追加顺**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请求判令顺**司对六**司支付拖欠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一**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王**,六**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徐*,顺**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建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597元,减半收取为170298.5元,由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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