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以同意按延劳人仲字(2015)第00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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