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蒋**、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与蒋**、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民字第28926号公证书及(2015)郑**执字第40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蒋**、尚飞,执行标的为1、本金150万元;2、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3、及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蒋**、尚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尚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号房屋一套。(郑**字第XX号)

二、限被执行人蒋**、尚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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