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榆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榆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榆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中国银行股**区支行营业部票号为1040005226038629,出票日期:2015年1月13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13日,出票人汝阳名原陶瓷有限公司,账号261124084615,收款人榆林**有限公司,账号91290008361010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区支行营业部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榆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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