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蔡**、伊川**装厂、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要求按原告许**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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