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肖*与洛阳懿**限公司、武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榆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蔡**、伊川**装厂、方红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登封市**有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河南科**限公司、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钱新国与卢**判决书
林州市**责任公司、魏**、焦明亮与郭**、林州**有限公司、申**、申**、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金裕样与被上诉人刘**、戚**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钱新国与被上诉人卢**及原审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