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开锋诉被告卢氏县**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开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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