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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开锋与卢氏县**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开锋诉被告卢氏县**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开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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