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浩诉被告蔡**、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浩诉被告蔡**、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浩与被告蔡**、浙江**限公司在庭外已经自行和解,因此原告刘*浩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浩诉被告蔡**、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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