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浩诉被告蔡**、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浩与被告蔡**、浙江**限公司在庭外已经自行和解,因此原告刘*浩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浩诉被告蔡**、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