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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