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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