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团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濮阳**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濮阳市**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与姜**、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夏*丙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王**、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市番禹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卢**、原审被告中国平安**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许昌市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洪**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张**等与许昌市颐**有限公司、许昌市颐**有限公司第四药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