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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河南省中**团有限公司、陈**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团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濮阳**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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