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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夏*丙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夏*甲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夏*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年××月份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后原、被告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8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夏*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夏*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同居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且已分居,故诉请判令女儿夏*乙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抚养费自愿全部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夏*甲辩称: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孩子生活习惯,被告不同意原告直接抚养孩子,被告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孩子抚养费被告自愿全部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份原、被告在濮阳打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份原、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2009年2月8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夏*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夏*丙,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均要求抚养两个子女,抚养费自愿全部负担,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长女夏*乙由原告抚养为宜,长子夏*甲由被告抚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负担,

案经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九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生育长女夏**由原告姜*直接抚育,长子由被告夏杨*直接抚育,孩子抚养费原、被告自各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夏*甲将长女夏*乙交由原告姜*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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