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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王**、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孙**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王**及王**和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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