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王**、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孙**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王**及王**和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