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张**等与许昌市颐**有限公司、许昌市颐**有限公司第四药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张**、张**与被上诉人许**应有限公司、许昌市颐**有限公司第四药店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许昌市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许昌市颐**有限公司第四药店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54元,应退回上诉人朱**、张**、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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