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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