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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不找工作,不承担家庭责任。原告因高*壁心梗疾病没有稳定工作,但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工作。原告养病住院期间,被告不支付医疗费用,也没有看望过原告,原告因无力生活、没钱治病,对被告心灰意冷,于2011年去新疆投奔父母。虽然病情得以控制,但仍不能长时间劳动。被告从未去新疆看望过原告,还经常打电话、发短信对原告恶语相向。原、被告已分居达五年之久,没有感情可言,无法共同生活,均无其他财产。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原告一直没有工作,被告有稳定工作,但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后有一段被告没有工作,但自2007年至今都有工作。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把医保卡给了原告,并曾探望三次。2011年原告去新疆至今,被告共给原告汇款7万余元,被告依然关心着原告,并给原告缴纳了医保费用。被告曾多次发短信希望原告回来,但原告没有回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侯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但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琐事引发矛盾,导致感情一定程度受损,但该矛盾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望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加以体谅和关心,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理解并尊重对方,坦诚地进行情感交流,消除矛盾,则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有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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