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