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