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限公司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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