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任**等与汪**、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任**、任**与被告汪**、王**、山西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中市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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