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任**、任**与被告汪**、王**、山西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中市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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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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