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市**限公司与被告巩**程有限公司、赵**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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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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