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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与栾**、封丘**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郑州分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栾**、原审被告封丘**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再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8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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