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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公墓与上海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卫辉市凤凰台公墓(以下简称凤凰台公墓)诉被告上海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凤**公墓诉称:2005年9月1日,凤**公墓与北京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卫辉市凤凰台所在位置的公墓协议,二年后,该公司更名为被告,并与凤**公墓联合开发经营公墓。后其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凤**公墓借走公墓管理维护费1332614.2元,碑石款60000元,截留碑石材料费5594280元。后因被告经营困难,凤**公墓通知其解除合同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已解除;判令被告归还碑石材料费、墓穴纵管理费等共计7665880元;支付利润分成121500元;支付利息款334000元;支付本金319300元;支付墙廊葬转型款110889元;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不明确,凤凰台公墓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卫辉市凤凰台公墓的起诉。

卫辉市凤凰台公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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