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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刘**、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元月20日作出(2015)郏民小字第0002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孙**于2016年3月30日以与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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