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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龙**限公司、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法关*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5元,减半收取7767.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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