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限公司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建**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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