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纪中学诉被告李**、吴**、浙商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纪中学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郸城县新世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