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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隆**限公司诉被告郭**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限公司诉被告郭**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隆**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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