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商财产保险河**公司与南阳市**有限公司、河南省**责任公司、林**、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河南省**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司)、林**、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蒲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浙**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杨*、被上诉人路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昭**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蒲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