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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泰宏**限公司、苏**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宏**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以下简称林**信用社)、原审被告苏**、丁*、秦**、未晓*、林**、杨**、路**、桑忠献、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林**信用社于2013年5月1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苏**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2、泰**司、丁*、秦**、未晓*、林**、杨**、路**、桑忠献、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及泰**司、丁*、秦**、未晓*、林**、杨**、路**、桑忠献、李**共同负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安**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泰**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泰**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泰宏**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10元减半收取30505元,由泰宏**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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