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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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