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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