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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