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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穆**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4年3月4日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穆**、张**、张**承担违约责任、连带赔偿395000元。该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61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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