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638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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