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638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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