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被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