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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州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而是雇佣关系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地点在东风路花园路蓝堡湾,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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