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制品厂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大石林泡馅水饺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制品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制品厂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草制品厂承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刘**与付**、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李**等与国网河南**电公司、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监护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任**、朱**与被上诉人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陈**、乔某某、刘*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晁世伟诉被告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得正诉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