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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制品厂与郑州市二七大石林泡馅水饺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制品厂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大石林泡馅水饺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制品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制品厂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草制品厂承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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