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原告李**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退还原告李**二千二百七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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