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庞**与被上诉人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庞**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5元,减半收取7972.5元,由上诉人李**、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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