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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林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1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有收据、转账凭证,约定利息2分,期限4个月。借款到期后共偿还本金111800元,下欠本金88200元及利息未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8200元,利息19404元,及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收据和个人汇款业务凭证复印件;2、其他证据复印件。

被告河南**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28日,被告河南**限公司向原告王**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0‰,期限4个月。合同生效后,因被告未及时付清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河南**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正已被逮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林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被告河南**限公司涉嫌犯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正已被逮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案不属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3元,原告王**已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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