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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王**、河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牛**及原审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金水区。原审确定原告住所地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中**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可以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法院辖区,故新**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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