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某甲、邓**等与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邓**、邓**、邓**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钧、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霍绍兴,被告人师某某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项城市区光武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项**工医院门口西时,将在路边拾垃圾的靳*乙碰倒,后被告人师某某拨打120急救,将靳*乙送至医院抢救,并拨打110说明了开车肇事的情况。靳*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举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师某某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师某某交通肇事致靳*乙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后果严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事追究,且被告人师某某肇事后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征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严惩。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师某某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计217243.43元。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1,被告人师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认定。2,项城**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应予采信。3,原告人所受损失的数额共计217243.4元。4,被告人师某某对原告人的损失应承担217243.4元的赔偿责任。对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举出了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预交款收据、停尸费收据,出院证及出院通知单,日消费清单。

被告人师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1,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有异议。2、对交警大队的责任事故认定有异议。3,没有看到自己碰住受害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如果法院判定其有罪,合理部分愿意立即赔付,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碰住被害人了,其愿意赔偿。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核心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因认定事实错误且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3,被告人师某某无犯罪前科,应在裁判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是:1,如果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因其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故赔偿的范围为医疗费差额、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应以查明的数额为准。举出了接处警登记表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项城市区光武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项**工医院门口西时,将在路边拾垃圾的靳*乙碰倒,后被告人师某某拨打120急救,将靳*乙送至医院抢救,并拨打110说明了开车肇事的情况。靳*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举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的情况。

2、户籍证明,主要证明被告人师某某、被害人靳*乙以及证人的基本信息。

3、接处警登记表,主要证明案发后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及出警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证实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靳*乙无责任。

5、证人高*乙证言,2015年4月28日下午一点多钟,俺儿师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我外甥军*在副驾驶位上坐着,我在三轮车车后车箱中坐着。我们从项城市标往西走的,走的是路北边二道,走了没多久我看见一个老婆在地上倒着,我让俺儿赶紧停车。我们去看那老婆,那老婆睁着眼睛说不出来话。我摸摸她的头,发现她头上起个大包,我儿随即打120,120救护车过来后,我们跟着车去了项城中医院,现在正给她治疗。我没看见俺的车碰住那老婆,电动车也跑不快,那老婆也没有外伤。她可能是后脑朝下倒地的,当时脸朝上在那躺着,还有好多呕吐物,她胳膊上有油皮没有见出血。

6、证人时*乙证言,有一个多月了,在项城市标向西公路,绿源小区路口西边发生的事故。那天我和师某某一起到南顿干活,师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我与他并排在前面坐着,我在他左侧,他妈在后边车箱内坐着,我们走到绿源小区路口西边时。刘*他妈说后边有个老婆歪了,师某某把车停那,下车拐回去扶那个老婆,然后他打了120,120车去后师某某还有他妈与伤者一块去医院啦,我在那等的有个把小时,看没人拐回来我就开着电动三轮车去南顿干活去了。我没有看见三轮车碰住那老婆,那老婆是咋歪的我没有看到。

7、证人区秀*证言,2015年4月28日下午1点多钟,我在街上卖棕子回家,走到职工医院门口附近时,看到一个老婆弯着腰在路北拣垃圾,脸朝南,有个三轮车从她跟前过去。把那老婆碰歪了,那老婆摔到路边沿石上了。摔住头了。那个三轮往前走了点停那了,车上下来个妇女搂住那个老婆,开三轮的年轻人用褂子往那老婆擦吐的东西。那老婆栽的吐了,在那哭,开三轮的打的120,120车去后,开三轮的和那个妇女跟着去了。我当时离那有二十米远左右,三轮车是银灰色的,三轮车撞的哪个部位我没看见。

8、证人邓*甲证言,我母亲出交通事故了,我当时在外地,不在家。2015年4月28日下午3点多,手机150××××6552给我打电话,他说告诉你个事,你别激动,他说他碰住我母亲了,把人送医院啦,他说第一时间先抢救病人,他说他报警了。后来我母亲没有抢救过来于2015年5月4日死亡。我母亲叫靳**,我和我母亲一起的,我弟兄4个。

9、证人阮*证言,靳*乙是我找的保姆。出事那天吃过中午饭,我在家休息,靳*乙说睡不着出去转转。下午1点多,卖棕子的老婆在楼下喊我,说你家那个老婆出车祸了,在中医院里,你赶紧去。我就到项城中医院,当时靳*乙在重症监护室,当时医生说人伤的严重,让我报警并看着开车的人别跑了,我就打了110报了警。开车的是个年轻人,他说是他碰的。我说你们双方倒霉,你出钱她受罪。我说靳*乙是我的保姆,我给她第三的儿子打了电话。后来靳*乙没抢救过来死了。

10、证人王*乙证言,2015年4月28日下午1点多,接120指令称在俺医院西边有个老婆被车碰伤了,我就随俺医院的120急救车去了,到俺医院西100米远处,见到路北二路上出的事故,有个老婆在路北边上躺着,头朝西南面朝上,有个妇女抱着她。那个妇女喊她叫她醒醒,她没吭气。那个妇女说别吓我,那老婆躺倒的位置西边二三米远处停一辆电动三轮车。我当时先看看那老婆双眼,双眼瞳孔放大,头部无出血点,嘴里有呕吐物,呼吸急促,量血压偏低。给伤者检查后我问他们是咋出的事,有个年轻人说是他三轮车碰的。我看伤者病情严重,就拉着伤者到项城市中医院急诊科,当时抱那老婆的妇女和那个说他三轮车碰的年轻人一块跟着去了中医院。

11、证人冯某证言,我到项城市中医院后,邓某甲的妈正在手术室抢救,我在外面等。有个老婆和一年轻人问我与伤者是啥关系,我说是亲戚,我问他们是咋出的事。那个老婆说她儿子骑电动三轮车带着她走到绿源小区西边时把一个老婆碰伤了,她喊她儿子停下来,她把老婆搂起来喊她不会说话。嘴里呕吐了有米酒味,她说那老婆:大娘别吓我,撞住你了我给你瞧。她就这样给我学的,她说后打了120,120车去了后她与她儿子跟着伤者到医院,并交了钱。那个年轻人就是她儿子给我说:人己经撞住啦,事已出了,我该承担啥责任我承担,我也不跑。后那老婆的三儿子邓某丁去啦,几天后那老婆没治过来死了。那个骑三轮车的年轻人我问他是哪里人,他说是新桥的。

12、证人邓某丁证言,我母亲靳*丙车祸是俺叔打电话告诉我的,我母亲在他家当保姆,他打电话说我母亲出车祸了,人现在在重症监护室让我回来。我从阜阳回来直接去了中医院,我在中医院见到了肇事的人和她母亲,肇事人跟我说:你看,我碰住恁人了。现在看情况比较严重,当时要跑我也管跑,但我没有跑。我说没跑就对了,他说他已经给医院交钱了,当晚我们没有让那肇事人回去,一直在医院待着,让她母亲回去找医药费。

13、证人邓*戊证言,2015年4月28日下午4点多钟,俺村的邓*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妈出车祸受伤了,他在外地回不来,让我去项城市中医院看看,并将肇事者师某某的电话告诉我。我随即给师某某打电话问咋回事,师某某说他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两个人走到绿源小区西边,有人说看个老婆摔倒了,他停车去扶那老婆并打了120,他跟着去了中医院,伤者头颅出血,需要7万多元,他承担不起。那晚7点左右,我到中医院见师某某还在那。

14、被告人师某某供述,我开车出交通事故了,我来说一下情况。2015年4月28日下午1时24分,在项城市**病医院附近发生的事故,我开的是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当时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去南顿干活,沿项城市光武大道路北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到骨伤病医院附近时,坐在后边的我妈说有个老婆倒了,我就停车下来,看到车后50米左右躺着一个老婆,我怀疑是我车碰的立刻过去看人受伤了,就立即打了120,120去后我与那老婆一块去了项城市中医院,现在给她治疗着的,我给这老婆支付了1万元左右治疗费。我的车是否碰着她,我没有看见。我当时只顾往前看里,我没有发现那老婆。出事后我只顾救人,没有顾上报案,在医院打110了。出事后我找人把电动三轮车骑走了,当时我车上坐的有我妈、我老表军*三个人。当时我给120,110怎么说的我忘记了,我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前证据对我公开了,靳**的尸体检验意见书当时告知我了,我对死因不服。

15、鉴定意见,证实靳*乙系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重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1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7、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师某某打110、120的电话内容。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辩解称证据不够充分,市交警大队制作两份尸检报告,只出示了一份,隐匿了一份是不对的,也没有重新做尸检鉴定,事故认定也不合理。

以下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举证: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情况。

2、预交款收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靳*乙治疗的预缴款情况。

3、停尸费收据,出院证及出院通知单,证实靳*乙住院治疗的花费情况。

4、日消费清单,证实靳*乙住院治疗的花费情况。

对以上证据,被告人的代理人的意见是:身份信息请法院核实;预缴款并不能证明被害人实际的花费费用,也不能证明与被告人有因果关系;出院证没加盖公章,诊断证明的诊断与公诉人提供的不一致;清单也没有公章,对原告人的费用不予承担。

以下是辩护人举证: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作假,接警人与手写的不一致,在报警时交警队并没有出警,报警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他意见不予支持。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认定,项城市交通警察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应予采信的代理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认为被告人师某某无前科的辩护观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及代理意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邓**、邓**、邓**经济损失人民币146518.53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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